合肥中宝机械制造、任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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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1119号案件名称
合肥中宝机械制造、任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合肥中宝机械制造;任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中宝机械制造,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4860XT(1-1)。法定代表人:高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成,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明,男,196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任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皖0421民初3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387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08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其名下有证券、车辆,仅查询到部分银行存款,但不足以执行标的并已进行冻结;3、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合蜀140059789)并已进行轮候查;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查明其外债较多,另受疫情影响即使找到被执行人常开栓亦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5、我院执行人员经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代理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代理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387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怡静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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