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星火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7执4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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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执4825号案件名称
郭星火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郭星火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7执4825号被执行人:郭星火,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关于被执行人郭星火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2019)粤0307刑初286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2021年3月4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要求随案移送的苹果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赃款247038元人民币,上缴国库,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同时,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30.5元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3.48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4573.98元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该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随案移送的苹果手机一部,依法由本院统一负责实施处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国执行员 李婉婷执行员 张 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钟 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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