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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正彬与李福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1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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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1967号
  • 案件名称

    舒正彬与李福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舒正彬;李福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1967号 申请执行人:舒正彬,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李福林,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申请执行人舒正彬与被执行人李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5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3,00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资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福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14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283,006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19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                  审  判  员    曾宪伟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何润生书  记   员   翁  兰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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