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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五、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02民初3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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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02民初3543号
  • 案件名称

    张小五、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小五;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卫生院
  • 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02民初3543号原告:张小五,男,族,1962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秀勤,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系张小五之妻)。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卫生院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汉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02419086165C。法定代表人:张亚东,任院长。原告张小五与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张小五向本院申请以因对医疗事故因果关系鉴定证据暂时不足为由,申请本院驳回其起诉,经本院审查张小五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小五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同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明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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