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豪、杜岚凤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21民初2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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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民初2053号案件名称
唐志豪、杜岚凤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唐志豪;杜岚凤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1民初2053号原告:唐志豪,男,1999年8月2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国,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岚凤,女,2001年4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原告唐志豪与被告杜岚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唐志豪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志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汇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思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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