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马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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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3执1031号案件名称
谭某、马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谭某;马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谭某,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云虎,男,1976年3月25日,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执行人:马某,女,1991年5月6日生,东乡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还款协议:本案案款为30000元,从2021年9月30日起每月还款1000元至还款完毕止。二、本院(2019新4023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内容所判物品由被执行人自行拉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023执10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宁审判员 赵棣审判员 段应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木扎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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