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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万辉与胡朝利,黎宗高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4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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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4800号
  • 案件名称

    穆万辉与胡朝利,黎宗高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穆万辉;胡朝利;黎宗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4800号 原告:穆万辉,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江,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朝利,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黎宗高,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六支路1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30466246。主要负责人:张伟,公司总经理。原告穆万辉诉与被告胡朝利、黎宗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穆万辉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万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穆万辉负担。审    判    员      刘朝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艾  程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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