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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丽、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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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1822号
  • 案件名称

    陈晓丽、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晓丽;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陈晓丽,女,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04454R,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盛景园15号1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仕祥,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晓丽与被执行人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辽02民终548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履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等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2民终54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拓审 判 员  胡岩松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祎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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