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永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印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11执恢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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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11执恢83号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永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印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广西南宁永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印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11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永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南站大道9-1号。法定代表人黄朝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小飚,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印,男,1990年8月4日出生,住桂林市雁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2019)桂031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59108.54元以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74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8日就(2021)桂0311执37号、(2021)桂0311执40号、(2021)桂0311执160号三个案件全部债务(包含债务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以及执行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22万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8日支付13万元,剩余9万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三、三个案件执行费共计2448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向法院支付完毕;四、如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协议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1年6月21日,本院就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的13万元款项作出分配,(2021)桂0311执37号案件分配21900元、(2021)桂0311执40号案件分配42500元、(2021)桂0311执160号案件分配65600元分别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8月4日,被执行人郑印向本院履行金额9万元,及上述三个案件的执行费共计2448元。本院就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的9万元款项作出分配,(2021)桂0311执恢82号(系37号案件恢复执行案号)、(2021)桂0311执恢83号(系40号案件恢复执行案号)、(2021)桂0311执160号案件分别分配15200元、29400元、45400元,并将上述款项全部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448元留存798元为(2021)桂0311执恢82号执行费、留存363元为(2021)桂0311执恢83号执行费、留存1287元为(2021)桂0311执160号执行费。届时,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执行案款已全部厘清发放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完毕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1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石育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奉仰鸿代书记员 莫燕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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