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元、万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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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267号案件名称
马俊元、万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子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俊元;万娜;徐军飞;张彩玲;张学琴;赵孟霞;赵生慧;赵小飞;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法院名称$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31民初267号 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XX路XX段。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职员。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电市。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电市赵某某。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电市张某某1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1,女,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电市张某某1。 被告:万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榆阳区万某。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榆阳区赵某某。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马某某。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榆阳区徐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万某、徐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张某某1、赵某某、赵生慧、赵某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马某某、万某、徐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张某某1、赵某某、赵生慧、赵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王 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斐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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