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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荣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皖11民辖终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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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民辖终129号
  • 案件名称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荣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荣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民辖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平,男,汉族,1966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上诉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荣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2民初2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2011年5月31日、2013年5月8日,张荣平与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02-2011.5.31与20130508的《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约定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张荣平承包施工,并就承包范围、承包方式、结算方式、工程质量等具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可见,与张荣平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是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从未与张荣平签订过任何协议或合同,二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更加谈不上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并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张荣平起诉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本案应由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2民初277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张荣平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张荣平的起诉状和起诉时提供的材料看,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来安县金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峰汇国际项目,合肥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系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公司。2011年5月31日、2013年5月8日,合肥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荣平签订了两份《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将该项目中的1#、2#、3#、4#、5#、6#、7#、8#楼及地下人防工程交由张荣平承建。张荣平按照要求,筹集资金、组织施工。现张荣平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尚欠的工程款。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地点在来安县境内,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献 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司 武 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晋方梦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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