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宁、程云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5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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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5183号案件名称
蔺宁、程云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蔺宁;程云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5183号原告:蔺宁,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程云英,男,60岁,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蔺宁与被告程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蔺宁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蔺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已减半收取计1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伶伶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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