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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宁、程云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5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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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5183号
  • 案件名称

    蔺宁、程云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蔺宁;程云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5183号原告:蔺宁,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程云英,男,60岁,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蔺宁与被告程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蔺宁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蔺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已减半收取计1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伶伶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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