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红涛与张浩华,刘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4民初1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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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民初1879号案件名称
卢红涛与张浩华,刘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浩华;刘城鑫;卢红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4民初1879号 原告:卢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21年9月6日以需要与实际用款人协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马 宏 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立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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