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宜章县鹿角巷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知民初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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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知民初299号案件名称
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宜章县鹿角巷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宜章县鹿角巷奶茶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299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思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章县鹿角巷奶茶店。经营者:吴珍,女,1993年1月13日出生。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宜章县鹿角巷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许素萍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曹钰婕书 记 员 何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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