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光、候玉振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81民初7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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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民初7237号案件名称
王红光、候玉振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红光;候玉振;井小涛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81民初7237号原告:王红光,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原告:候玉振,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井小涛,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王红光、候玉振与被告井小涛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在本院询问时二原告明确表示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且诉讼费未交纳,现不再交纳本案按撤诉处理后各自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红光、候玉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亚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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