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金顺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59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5911号案件名称
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金顺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金顺日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911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作森,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金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肖信,职务不详。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铢钱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金顺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五铢钱公司诉称,其经权利人授权获得第XXXXXXX号“好太太”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独立进行证据保全及提起诉讼。金顺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好太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系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金顺公司作为控制产销渠道的生产性企业,系侵权行为的发起者,其擅自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使之大量流入国内市场,获取了巨额不正当经济利益,应依法承担责任。寻梦公司作为占据国内市场较大份额的网络平台,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亦应依法承担责任。现起诉要求两被告: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好太太”商标权商品的行为;2.立即停止在商业性活动中使用“好太太”等文字或词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产品描述、关键词搜索、引流及推送等行为);3.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4.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中,五铢钱公司起诉要求寻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依据的事实是寻梦公司是“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但并无具体的侵权行为指控,亦未起诉实际在平台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店铺经营者。五铢钱公司指控金顺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拼多多”平台上进行了销售,寻梦公司与金顺公司被控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因此,寻梦公司并非本案必须予以合并审理的必要的共同诉讼主体。五铢钱公司在未起诉销售商的情况下,选择无具体被控侵权行为的寻梦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无据。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五铢钱公司主张金顺公司构成前述侵权行为,故本案应当由金顺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王 莉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921执保496号 下一篇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伍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7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