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仁华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2执104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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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2执1042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仁华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仁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2执10422号之一被执行人:杨仁华,女,1989年12月20日,汉族,住广西北流市。执行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2刑初2816号刑事判决书。案由:罚金立案日期:2021年7月29日。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50000元。执行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刑期至2028年9月8日,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37.42元,有财付通账户存款550.43元,合计1087.85元,本院已扣划,并已上缴国库。三、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综上,本案合计执行到位1087.85元,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浩新审判员 林立兴审判员 杨晋广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秋月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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