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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云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521民初3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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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民初3371号
  • 案件名称

    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云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清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云伟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521民初3371号 原告: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7幢。 法定代表人:雪贵星,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正,公司员工。 被告:沈云伟,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拓公司)与被告沈云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拓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沈云伟支付中拓公司代偿款81039.84元以及相应资金占用费9426.23元(自垫付之日起,以垫付款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合计为90466.07元,此后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81039.8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本息还清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沈云伟承担。2021年9月3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正到庭参加诉讼,沈云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宣判。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8年4月,沈云伟欲购买北京现代轿车一辆,售价为123800.00元。2018年4月3日,沈云伟与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以下简称萧山农商银行)签订《丰收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抵押合同》一份,向萧山农商银行贷款96000.00元用于购车。同日,中拓公司与萧山农商银行签订《丰收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保证合同》一份,为萧山农商银行对沈云伟享有的前述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沈云伟未按期归还贷款,致萧山农商银行要求中拓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为此,中拓公司共计代沈云伟向萧山农商银行垫付款项81039.84元(2019年5月15日垫付5874.60元、2019年7月15日垫付6365.43元、2019年9月17日垫付6393.88元、2019年11月15日垫付6410.51元、2020年1月16日垫付6406.80元、2020年4月15日垫付4379.70元、2020年5月14日垫付5333.33元、2020年7月9日垫付6969.08元、2020年9月9日垫付6518.42元、2020年11月11日垫付6494.23元、2021年1月12日垫付6494.60元、2021年3月10日垫付6497.41元、2021年5月13日垫付6901.85元)。中拓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沈云伟追讨未果,故双方纠纷成讼。 以上事实,有中拓公司提交机动车登记信息、《丰收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抵押合同》、《丰收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保证合同》、《代偿证明》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81039.84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5040.4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其后利息以代偿款本金81039.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86080.26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2.00元,减半收取1031.00元,由原告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被告沈云伟负担98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嵇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钱蕾蕾 书记员范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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