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强、麻晓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02执恢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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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02执恢182号案件名称
康强、麻晓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百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康强;麻晓林;宋文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02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康强,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靖西市。委托代理人:康秋芬,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靖西市。委托代理人:康高明,男,1994年2月3日,壮族,住百色市靖西市。被执行人:麻晓林,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宋文权,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强与被执行人麻晓林、宋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由被执行人宋文权在2021年6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66000元,申请执行人康强自愿放弃部分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002执恢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岑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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