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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强、麻晓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02执恢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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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02执恢182号
  • 案件名称

    康强、麻晓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百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康强;麻晓林;宋文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02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康强,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靖西市。委托代理人:康秋芬,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靖西市。委托代理人:康高明,男,1994年2月3日,壮族,住百色市靖西市。被执行人:麻晓林,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宋文权,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强与被执行人麻晓林、宋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由被执行人宋文权在2021年6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66000元,申请执行人康强自愿放弃部分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002执恢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岑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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