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丛、赵晓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21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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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2192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广丛、赵晓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广丛;赵晓龙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2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广丛,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赵晓龙,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广丛与被执行人赵晓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219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 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伟审判员 李猛审判员 朱秉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发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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