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小东与西安曲江新区百特群物资经销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保1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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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保1046号案件名称
翁小东与西安曲江新区百特群物资经销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翁小东;西安曲江新区(大明宫)百特群物资经销部;西安市长安区宁涛钢材经销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04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宁涛钢材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被申请人:西安曲江新区(大明宫)百特群物资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翁小东,男,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宁涛钢材经销部与被申请人西安曲江新区(大明宫)百特群物资经销部、翁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宁涛钢材经销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104民初790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西安曲江新区(大明宫)百特群物资经销部、翁小东名下价值7698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依据(2021)陕0104民初790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对西安曲江新区(大明宫)百特群物资经销部、翁小东名下76984元的财产,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1个,但该账户为久悬账户,银行不支持冻结。经本院网络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无可保全的财产。故不需要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01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曲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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