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华与岳晓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恢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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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恢266号案件名称
孙建华与岳晓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建华;岳晓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华,女,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岳晓波,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华与被执行人岳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804执恢2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龙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邵海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冬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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