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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安家物业有限公司、刘金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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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1188号
  • 案件名称

    辽阳市安家物业有限公司、刘金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辽阳市安家物业有限公司;刘金鑫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1188号原告:辽阳市安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西地号小区28栋4单元6层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MA10EN5U。法定代表人:张金宝,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玺伯,辽阳市白塔区南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金鑫,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原告辽阳市安家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辽阳市安家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安家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物业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市安家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阳市安家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成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宛儒书 记 员 寇 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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