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慧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4民初1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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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民初1860号案件名称
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慧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慧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4民初1860号原告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紫微路。法定代表人:尹明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映辉,茶陵县紫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原告方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谢慧兰,女,汉族,出生日期不详,系茶陵县。原告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慧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慧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晏晓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谭丽艳书 记 员 谭佳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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