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光政与黄继清,刘海荣等合伙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申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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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申15号案件名称
严光政与黄继清,刘海荣等合伙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严光政;黄继清;刘海荣;刘孝琼;曹道树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申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严光政,男,生于1970年2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重庆市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曹道树,男,生于1960年4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继清,男,生于1974年2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海荣,男,生于1977年4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一审被告:刘孝琼,女,生于1977年6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再审申请人严光政与被申请人曹道树、黄继清、刘海荣、一审被告刘孝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渝0236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严光政以与被申请人曹道树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严光政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光政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林 审 判 员 张 明 霞 审 判 员 陈 建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谭 云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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