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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宝与延长县长润工贸有限公司、艾长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59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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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59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赵小宝与延长县长润工贸有限公司、艾长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赵小宝;延长县长润工贸有限公司;艾长青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5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小宝。法定代理人:赵巨宁。被执行人:延长县长润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艾长青。本院在执行赵小宝与延长县长润工贸有限公司、艾长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小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长县长润工贸有限公司、艾长青支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3416元,同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532元及执行申请费。1、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延长县长润工贸有限公司、艾长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延长县长润工贸有限公司、艾长青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延长县长润工贸有限公司、艾长青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3、我院于2021年7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延长县长润工贸有限公司、艾长青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4、我院于2021年7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延长县长润工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股权,期限为2年。查封了被执行人艾长青名下注册登记的延长县七里村镇苏家沟机砖厂工商登记信息,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股权,期限为2年。5、我院于2021年7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艾长青名下注册登记的车牌号码为陕JAC368海马牌机动车、陕JE5565东风牌机动车、陕JAC660大众汽车牌机动车,期限为2年。6、因被执行人延长县长润工贸有限公司、艾长青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延长县长润工贸有限公司、艾长青采取限制消费措施。7、2021年8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全部案件款从2021年9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小宝案件款10000元,至本案全部案件款清偿完毕为止。(二)、同意解除被执行人艾长青、延长县长润工贸有限公司强制措施。(三)、被执行人艾长青承担案件受理费1532元及执行申请费1451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执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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