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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双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熊朝生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初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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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初2115号
  • 案件名称

    剑阁县双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熊朝生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剑阁县双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熊朝生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2115号原告:剑阁县双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城北镇民主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冯明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熊朝生,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剑阁县双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朝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剑阁县双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熊朝生对剑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剑劳人仲案【2021】720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分别诉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上述两案应当予以合并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0823民初2114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何东升人民陪审员  王先福人民陪审员  杨宇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蓉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2115号原告:剑阁县双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城北镇民主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冯明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熊朝生,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剑阁县双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朝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剑阁县双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熊朝生对剑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剑劳人仲案【2021】720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分别诉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上述两案应当予以合并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0823民初2114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何东升人民陪审员  王先福人民陪审员  杨宇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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