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2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214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214号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仆,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锐,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徐东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鹏,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已与被告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主权利之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47.81元,减半收取计3473.91元,由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叶平书记员  宋淑晗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