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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巧玉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4民初18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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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民初18439号
  • 案件名称

    陈巧玉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巧玉;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4民初18439号原告:陈巧玉,女,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被告: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高靖。原告陈巧玉与被告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巧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巧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丽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子妺书 记 员 周心怡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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