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巧玉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4民初18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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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民初18439号案件名称
陈巧玉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巧玉;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4民初18439号原告:陈巧玉,女,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被告: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高靖。原告陈巧玉与被告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巧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巧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丽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子妺书 记 员 周心怡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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