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细阿、顾高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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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436号案件名称
凌细阿、顾高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凌细阿;顾高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凌细阿,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顾高群,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凌细阿与顾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3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顾高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凌细阿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顾高群偿还申请执行人凌细阿借款5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7.87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顾高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2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通过上述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发现被执行人顾高群有银行存款共计13162.98元,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扣除本次执行费97元后剩余的13065.98元已于2021年5月13日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凌细阿的银行账户;发现被执行人顾高群系平江县大洲乡大江村村委会工作人员,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向平江县大洲乡财政所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顾高群的工资及津补贴并不允许其变更工资及津补贴账户,因前述账户余额不足,故本院暂无法提取。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顾高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凌细阿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36934.02元及利息,受理费52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顾高群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凌细阿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626民初3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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