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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常德市龙铖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保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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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保311号
  • 案件名称

    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常德市龙铖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常德市龙铖钢结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保311号申请保全人: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新洲镇黄林堰村17组。法定代表人:朱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常德市龙铖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塔铁路与中联大道交汇处)。原告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龙铖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常德市龙铖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据此作出的(2021)湘0781民初903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常德市龙铖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常德市龙铖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平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茜茜书 记 员 刘雨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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