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立国、郭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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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1558号案件名称
左立国、郭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左立国;郭六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9民初1558号原告:郭六军,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河县。被告:左立国,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河县。原告郭六军与被告左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郭六军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等法律文书,原告郭六军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丹丹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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