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明安、吴庭莲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81执10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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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681执104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杜明安、吴庭莲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杜明安;吴庭莲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81执10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明安,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被执行人:吴庭莲,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明安与被执行人吴庭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8月23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681执10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念明审 判 员 吴祖环审 判 员 简钱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庞庆康书 记 员 张金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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