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直柱与常州市美耐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492执6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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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92执660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直柱与常州市美耐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直柱;常州市美耐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92执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直柱,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常州市美耐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47313371L,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伟严。王直柱与常州市美耐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92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常州市美耐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依申请人钱蒋宇申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对常州市美耐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492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岩审判员 蒋政宁审判员 周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筱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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