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直柱与常州市美耐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492执66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92执66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直柱与常州市美耐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直柱;常州市美耐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92执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直柱,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常州市美耐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47313371L,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伟严。王直柱与常州市美耐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92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常州市美耐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依申请人钱蒋宇申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对常州市美耐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492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岩审判员 蒋政宁审判员 周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筱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