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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宝先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7执5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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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执5123号
  • 案件名称

    周宝先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周宝先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7执5123号被执行人周宝先,男,1951年11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2020)粤0307刑初1259号的被告人。关于被执行人周宝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刑初125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宝先退赔被害人周某生人民币397.7万元。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9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财付通、京东账户、证券、股票、工商、车管、保险、不动产等信息,本院根据财产情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扣划(未足额扣划,具体执行到位金额见银行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为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多渠道开展联系退赔工作,仍无法与被害人取得联系,现将相关案件情况予以公告,待联系上后再行划付。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刑初1259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予以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国执行员  张 晗执行员  李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丁吉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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