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霞、陈红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恢1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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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恢13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东霞、陈红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东霞;陈红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恢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东霞,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被执行人:陈红艳,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本院在执行杨东霞与陈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东霞与陈红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42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81执恢138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熊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廖屹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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