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周淑艳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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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138号案件名称
张涛、周淑艳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涛;周淑艳;李俊苹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138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周淑艳,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俊苹,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张涛、周淑艳与被执行人李俊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8)辽0281民初6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俊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原告张涛、周淑艳偿还380000元……”李俊苹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涛、周淑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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