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丙燕、赵隆盆等周学莲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801执422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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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801执422号之九案件名称
张丙燕、赵隆盆等周学莲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丙燕;赵隆盆;周学莲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801执422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张丙燕,男,1966年5月2日生,汉族,个体,青海省都兰县人,住青海省都兰县,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赵隆盆,男,1983年2月9日生,汉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个体,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周学莲,女,1984年5月19日生,汉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务工,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丙燕与被执行人赵隆盆、周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青2801民初17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赵隆盆、周学莲偿还原告张丙燕借款本息17万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3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5万元,剩余8万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赵隆盆、周学莲负担案件受理费1097.5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赵隆盆、周学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2021年9月14日,被执行人赵隆盆、周学莲向本院出具还款承诺,其承诺在2021年9月14日前支付40000元,剩余案款131097.5元,在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另自2021年11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剩余所有案款。申请执行人张丙燕同意被执行人赵隆盆、周学莲向本院出具的还款承诺,申请执行人张丙燕与被执行人赵隆盆、周学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01执4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豫奎审判员吕剑审判员王维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李磊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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