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杰、蒋传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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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2703号案件名称
金杰、蒋传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金杰;蒋传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2703号申请执行人:金杰,女,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蒋传红,女,1966年4月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金杰与蒋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421民初2579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27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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