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毅、宋福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39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3922号案件名称
杨毅、宋福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毅;宋福成;许艳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3922号申请执行人:杨毅,男性,1981年3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宋福成,男性,195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许艳华,女性,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杨毅与宋福成、许艳华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05民初5442号,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35361.50元,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福成、许艳华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毅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宋福成、许艳华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宋福成、许艳华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于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宋福成、许艳华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宋福成、许艳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毅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展执行员 李祥玉执行员 王可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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