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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洪喜与游爽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1民初4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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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民初4985号
  • 案件名称

    贺洪喜与游爽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垫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贺洪喜;游爽义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4985号 原告:贺洪喜,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游爽义,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贺洪喜与游爽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贺洪喜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洪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贺洪喜负担。                         审  判  员  周建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倩书 记 员  李俊锋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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