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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杰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卓越家具有限公司等陈彭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2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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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2448号
  • 案件名称

    宁波杰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卓越家具有限公司等陈彭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宁波杰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卓越家具有限公司;陈彭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2448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杰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8044981XC,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双杨村。法定代表人:简晓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根,宁波市江北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宁波卓越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545145645,住所地:余姚市三七市镇并头村。 法定代表人:陈彭德。 被执行人:陈彭德,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30203xxxxxxxx1810,住宁波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宁波杰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卓越家具有限公司、陈彭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3民初64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卓越家具有限公司、陈彭德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58 857元。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彭德名下有坐落于宁波市外滩花园3号703室、宁波市永丰北路73弄5号102的房地产,本院已查封,但上述两房地产已抵押给他人。此外,因被执行人宁波卓越家具有限公司、陈彭德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卓越家具有限公司、陈彭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何正伟 执 行 员 覃佳伟执 行 员 王禹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 记 员 范 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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