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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林、李小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2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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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2459号
  • 案件名称

    郭德林、李小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郭德林;李小军;郭静;王克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2459号原告:王**岐,男,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门利,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军,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被告:郭静,女,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被告:郭德林,男,汉族,1948年12月17日出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伟,陕西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岐诉被告李小军、郭静、郭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登记立案。原告王**岐诉称,2013年前,被告李小军、郭静分别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90万元左右,用于建筑装饰业务,且边借边还,对未还部分,经多方核对,被告李小军于2014年11月23日向原告出具一张56.9万元的借条,承诺2015年5月5日前还清,被告郭德林在承诺书上以担保人身份签了字,此后,三被告年年轮流向原告清账,从2020年8月被告不接原告电话,微信答应给付但未落实,截止起诉之日,被告还欠原告借款40万元。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小军、郭静限期共同向原告清偿借款40多万元及2015年5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判决被告郭德林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3.由被告李小军、郭静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住所地不在西安市蓝田县,且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即属于接收货币一方,原告户籍所在地虽为西安市蓝田县,但其在西安市未央区居住已经超过一年,其经常居住地应为西安市未央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王**岐已预交),退还原告王**岐。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王  军  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向  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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