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乐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4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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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4531号案件名称
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乐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乐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4531号原告: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秋萍,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某,男。被告:上海乐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金乃松。原告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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