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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兵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003刑初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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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刑初307号
  • 案件名称

    黄志兵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黄志兵
  • 案件缘由

    开设赌场;赌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003刑初30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志兵,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家住湖南省宜章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30日被郴州市××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局苏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刑诉[202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兵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0刑辖21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经审查后于同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回平、书记员雷京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被告人黄志兵微信联系一微信昵称为“番禺打鱼机”的男子,与其联系后以4000元的价格购进2台赌博打烟机,该打烟机需在亿联平台APP上实名注册。被告人黄志兵于2021年2月按照流程操作成功后,将其妻子梅某的农业银行卡6228××××7279绑定为打烟机的收款账户。之后,被告人黄志兵将打烟机放置于宜章县黄沙镇志古百货商店内供赌客赌博。同年4月中旬,被告人黄志兵又购买了2台打鱼机、2台老虎机放置于该店内用于赌博。被告人黄志兵还用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卡6210××××1810绑定为赌博机的收款账户。赌客参赌时,采取扫描微信二维码方式充值,之后在打烟机上进行赌博。赌博结束后,被告人黄志兵指示其妻子梅某(另案处理)为赌客办理兑换现金,提供香烟等结算赌资事宜。同年4月,黄某2、黄某1、罗某等人先后到该店内使用打烟机进行赌博。经核实,自2021年2月至同年4月30日,被告人黄志兵的赌博机累计接收下注共计405674元,被告人黄志兵从中获利50858元。经认定,××机关从被告人黄志兵店内查获的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具体台数为四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志兵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商店内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累计接受投注金额达405674元,非法获利达50858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志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志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志兵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1、抓获经过;2、××机关从被告人黄志兵处提取的笔记本;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4、证人梅某、黄某1、黄某2、罗某的证言;5、人身检查笔录;6、现场指认笔录;7、提取笔录;8、广州乐摇摇APP账户注册信息及充值记录;9、××机关调取的被告人黄志兵尾号为1810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和梅某尾号为9279的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流水;10、××机关拍摄的赌博游戏机照片;11、××机关拍摄的记账本照片;12、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13、××行政处罚决定书;14、被告人黄志兵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志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兵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志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志兵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志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29日止。)二、依法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打烟机,予以没收,由××机关予以销毁;三、依法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黄志兵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0××××1810,予以没收,由××机关予以销毁;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志兵违法所得5085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中权审 判 员  周裕蓉人民陪审员  胡红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李林莎书 记 员  郑旻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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