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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宝玉、张淑贤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2民初1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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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民初1600号
  • 案件名称

    周宝玉、张淑贤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周宝玉;张淑贤;丹东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2民初1600号原告:周宝玉,男,194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丹东市元宝区。原告:张淑贤,女,1946年5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丹东市元宝区。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超,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临江后街100号13号楼1604室。法定代表人:刘小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冰,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宝玉、张淑贤诉被告丹东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宝玉、张淑贤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玉、张淑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宝玉、张淑贤承担。审判员 陈 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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