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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科、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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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21号
  • 案件名称

    张文科、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文科;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21号申请人:张文科,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娅,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40181550XG。法定代表人:赵佳康。申请人张文科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3442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张文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文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3442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安欣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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