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东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7民初2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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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7民初2440号案件名称
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东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东梅;杨兆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7民初2440号申请人: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河南省台前县新区纬六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彬,女,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杨东梅,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申请人:杨兆明,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申请人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东梅、杨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杨东梅、杨兆明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或金额为66264.42元的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起的财产网络查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因此,应当对被申请人杨东梅、杨兆明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或金额为66264.42元的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东梅、杨兆明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或金额为66264.42元的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跃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祥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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