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静、占辉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881民初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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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81民初2117号案件名称
徐静、占辉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静;占辉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881民初2117号 原告:徐静,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占辉标,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良,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静与被告占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徐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静负担。 审判员李亿朝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邵灵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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