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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03刑初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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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3刑初322号
  •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03刑初32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八家子街,因饮酒驾车,于2019年10月1日被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潘士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鞍西检刑诉〔2021〕256号指控事实2021年05月01日21时09分左右,被告人张某驾驶辽CYL863号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鞍山市铁西区大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西街千山西路交通岗南约5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鞍山市公AN局交通管理局铁西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查获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张某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执勤民警遂立即将张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2021年5月7日,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张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60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为初次犯罪,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员 高朋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爽书 记 员 畅诚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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